羚羊宠物拒收可以吗?
今日,一则新闻讲述了哈尔滨刘先生用一次性筷子和蔬菜树枝为自家的熊猫犬打造的“熊猫别墅”,被羚羊宠物店以“不卫生”拒之门外的事件。刘先生为把自家爱犬接出来,无奈诉之法律,经过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该店将狗送还。然而,当刘先生去领爱犬时,却发现爱犬竟被该店关在了门外铁笼里。
我国《合同法》规定,拒收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公告通知对方。但将动物“拒之门外”的做法还有待商榷。据有关法律规定,动物属于特殊动产,不能随身携带,一般情况下需存放于指定场所。但该宠物店与刘先生之间的交易尚未最终完成,将动物扣押在该宠物店,其实质就是刘先生的质押物。不过,依照法律规定,在刘先生还清分期款前,该宠物店无权将此动物的处置权让与给他人。
在经营活动中,该宠物店以“不卫生”为由拒收居民托养动物的行为似乎也过于简单。第一,宠物是否干净取决于主人的精心养护,与动物是否处在店中毫无关系;第二,一般的宠物都带有病菌微生物,店方应有更好的消毒措施;第三,禁止经营饲养的动物经营饮食,这是宠物店规避经营风险的不二选择,而以此作为经营手段也确实“赚钱”不少。
近年来,“卖骨头”的宠物店越来越为大众所排斥,有的甚至打出招牌将低价出售的宠物名猫名犬免费整容,以假乱真的现象更加严重。与那些行为相比,拒接到期债务甚至无视法院判决,将动物扣押在当地的做法,更给人感觉“有恃无恐”。的确,尽管现代市民饲养小宠已成时尚,但相关法律的规定还有所欠缺。虽然《物权法》规定,饲养动物视为家庭成员,但仍然不免受有些店家的“骚扰”与“拒绝”。而在我国香港特区,对饲养动物有所限制的原因,主要是防止动物携带传染病,这与《狂犬病防治实施办法》的要求是一致的。从防止动物交叉感染、保护公民健康权角度出发,适当的限制是必需的,但这不应该是“羚羊宠物”拒绝刘先生的理由。
从刘先生的遭遇不难看出,如今需要专门的法律和法规禁止的是那些不负责任的宠物商家和没有道德的宠物商家。尽管我国在1997年就出台了《小动物保护法案》,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只对小动物生命权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宠物店主人履行对小动物监管义务进行规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小动物的所有者只能乞求宠物店的良心发现?这也太滑稽了吧。毕竟我们在生活中见到的“宠物店”主都是一些冷冰冰的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