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能领养流浪狗?
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第13条规定,监护关系的设立、变更由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如果要收养孩子,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上述部门申请。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国家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办法中有关精神病、传染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诊断证明;(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的记录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收养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要求收养登记机关,就收养问题给予解释。如果收养未满10周岁的,还要到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收养社会福利机构作全面检查和心理测试,征得生父母同意,并签订协议,具体确定收养人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收养关系当事人伪造、变造、买卖收养关系证明的,收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注销收养登记.并没收其收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