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狗场有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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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与此同时,一些人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饲养、繁育危险动物,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受害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他人所养的危险动物攻击造成身体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

北京的杨先生下班途中,被邻居李某所豢养的一只大型威玛犬扑倒在地致伤,其在治疗过程中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在多次向被告李某索赔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被告李某辩称,其饲养的威玛犬系警用工作犬,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工作犬许可证,杨某的受伤与其在楼道内逗弄其威玛犬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非意外事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所饲养的威玛犬被公安机关批准为警用工作犬,并办理了工作犬许可证。2009年12月某日22时许,杨某途经李某家门前时被李某豢养的威玛犬扑倒致伤。李某在听到杨某叫喊后才赶到案发地,并随即将杨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杨某所受伤情不构成伤残。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然系经批准饲养警用工作犬,但威玛犬属于大型犬,其饲养过程中应当履行管理注意义务,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李某在豢养威玛犬时未尽管理和保护义务,且无证据证明杨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李某作为威玛犬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主张的医疗费,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杨某主张的其他各项费用,数额偏高,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情确定。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某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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