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准养杜宾犬吗?
深圳市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具体品种参见《深圳市民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可以饲养的犬只范围: (一)小型观赏犬,指成年体高不超过35厘米、体重不超过7公斤的犬; (二)中小型狩猎犬,指成年体高不超过60厘米,体重不超过15公斤的犬; (三)工作犬,指用于警卫、巡防、消防、搜查、护卫等工作的犬;
(四)伴侣犬,指适用于家庭,能与人友好相处,不咬人的犬。 不准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包括: (一)大型射击猎犬,如德国牧羊犬、比利时玛利诺犬等; (二)格斗型护卫犬,如巴西菲勒犬、泰国斗狗等;
(三)猛犬,如比特犬、阿根廷獒犬等; (四)其他具有明显攻击性的烈性犬。 对禁养的烈性犬种类和品种,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单位因科研、医疗、教学等特殊需要饲养列管犬只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单位因科研、医疗、教学等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管理。 除从事科研、医疗、教学等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任、驱使犬伤害他人。
第二十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规定,饲养列管的犬只;
(二)实行圈养,并在住所外划设犬舍或者设立围墙、栅栏等保护措施,防止犬只逃逸;
(三)对病、残犬只应当及时处置,不得放任病死或者遗弃;
(四)在下列地点禁止遛犬: (五)携带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对犬只进行看管,防止走失、伤亡;
(六)不得在公共场所利用音响播放录音等方式给犬发声提示;
(七)不得随意倾倒宠物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