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注射安乐死有规定吗?
在动物福利与保护的国际标准中,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条文(如《世界畜犬手册》、《畜兽诊疗标准方法》)。 但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条文。例如英国1964年《畜犬法》第28条规定了安乐死,即如果兽医相信一只患严重或慢性疾病的狗处在痛苦之中,且这种痛苦超过其享受的生活乐趣和希望,则可以出于为狗谋福的目的而为其进行安乐死。这一条文后来由1985年和1988年的修正案扩展到猫和其他宠物。这些条文明确指出所考虑的利益是狗的“生活乐趣”以及希望继续存活的愿望,而不是人的利益(Klein 1978)。同样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家有关安乐死的法律也是以考虑动物福祉为基础的;美国虽然没有立法,但许多州的司法实践也是承认动物享有福祉利益的。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立场来看,对动物实施安乐死都应当视为一种刑罚措施而非治疗手段。因此,对于是否应当允许安乐死的问题,各国的答案是有差异的。在英国等国家对安乐死作出规定的国家,通常都要设定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包括实施者需要持有行医执照和具有从事该项活动经验的兽医进行,而且只适用于患有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的生病的动物等(《畜犬法》第28条第3款等)。而在像美国这样的国家里,一般是不存在类似法律规定的,但在某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采用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公益原则”作为判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会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判定对动物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否是合法的。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无论是是否有明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病危动物的安乐死都是被普遍接受的医学实践,并且得到了公众的支持。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普遍认识到,将安乐死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疗手段,能比之将痛苦延续下去更为仁慈。